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加强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华南农办[2025]47号),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华南农业大学,申请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获批的人员。其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人员。校外导师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第一导师,校内导师担任第二导师。
第三条 校外导师岗位资格实行审核制。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进行分类选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学院制订本学院校外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实施细则,要求不低于学校校外导师选聘办法,并明确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等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
(三)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四)所在单位与学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五)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者,须熟悉行业的技术前沿、应用前景、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成果,在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应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
(六)身体健康,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下同)、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龄不超过56周岁;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年龄不超过56周岁、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龄不超过57周岁。招生的最迟年龄要能带满一届毕业生。
(七)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且有本专业领域五年工作经历。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有本专业领域三年工作经历。
(八)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须已独立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九)近4年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次不通过(指除初次送审直接通过以外的其他送审结果,包括送审不通过、分委会重审、加送等)不超过2人次。
第六条 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4年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和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短期项目),或主持经费100万元A类纵向项目1项。
(二)实际可支配经费80万元(“实际可支配经费”指: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账上的结余经费)。
(三)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申请人近4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发表1篇T2类论文,或2篇A类论文。
(2)获T1类科技奖励,或获T2类科技奖励前3名,或主持A类科技奖励。
(3)排名第一获A类知识产权并且单个转化合同5万元,或排名第一制(修)订A类标准,或排名第一获A类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4年至少主持A类应用型纵向项目1项,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主持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1项。
2.申请时担任国家级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或岗位专家,或省部级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二)实际可支配经费60万元。
(三)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申请人近4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主持B类科技成果转化1项。
(2)获T2类科技奖励,或获A类科技奖励前3名,或主持B类科技奖励。
(3)排名第一获B类知识产权并且单个转化实际到账5万元,或排名第一制(修)定B类标准。
第八条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和招生基本资格的要求:
近4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学术学位硕士生培养需要。实际可支配经费20万元;有前沿性研究成果。具体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和招生基本资格的要求:
近4年参与应用型科研项目;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需要。实际可支配经费20万元;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成果,应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具体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科研项目、成果认定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业绩评价体系(试行)》规定执行;论文类别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论文评价方案(试行)》规定执行。除T1类论文可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并列第一作者和排名最后的3名通讯作者外,其他类别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只计算排名第一的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计算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研究生导师的,成果署名单位可适当放宽。已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校外人员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校外人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年度招生指标情况与招生学院协商一致后向招生学院推荐人选,并将初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由工作单位统一报送至申请招生所属学院。
(三)师德师风考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及立德树人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做出书面意见。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审议、投票表决硕士生岗位资格名单和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学校审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生导师岗位名单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发文。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与校内导师保持紧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
(三)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按照要求开展论文选题、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四)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五)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首次获得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校外人员,须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研究生导师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招生学院组织的导师在岗培训。校外导师每年至少为我校研究生上课1次或作学术报告1次。
第十五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校外研究生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
(一)存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华农党发〔2023〕24号)第六条“负面清单”规定的16种情形之一。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师职责,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四)在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近4年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教育厅、学校抽检中有“不合格”“有问题论文”等情况。
(六)未按要求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未按要求支付合同、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七)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意外事故,或退学、转导师、超长延期、进入重点审核名单比例超过20%。
(八)导师岗位资格核验不合格,且复评后仍不合格者。
(九)导师资格周期性核验或招生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撤销导师岗位资格的其它情形。
(十一)不参加导师培训,经劝诫后仍不改正的。
(十二)不配合导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经劝诫后仍不改正。
(十三)导师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每四年对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进行周期性核验,并将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学院每四年对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进行周期性核验,并将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导师岗位资格核验的主要内容为实际可支配经费、为研究生授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培养质量核验按第五条(九)执行。实际可支配经费核验,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二)和第七条(二)执行,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为研究生授课情况按第十四条执行。核验不合格者进入两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招收相应类别研究生。整改期满分别按上述条件复评,复评达标者,恢复相应导师岗位资格,恢复资格后第2年起继续进入周期性核验;复评后仍不达标者,撤销相应导师岗位资格,所指导相应类别研究生须由所在学院组织安排转由校内导师担任第一导师直至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校外导师岗位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学院报送的导师岗位资格名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将扣减学院同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涉及弄虚作假的教师不得再申请我校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获得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者,有权参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和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有权按管理规定招收和指导培养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相关工作;有权参与培养、学位申请全过程的关键环节,对重要事务提出导师意见;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取得的知识产权及成果按学校与所在单位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九条 模范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规定,维护华南农业大学学术声誉和正当利益,规范使用“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称谓;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经费保障,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按照学术规范要求培养合格的研究生。因年龄问题不能继续招生者,须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至其完成学业。未经学院同意,具有招生资格但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拒绝招生,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导师岗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外导师申请导师岗位资格和招生资格均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要求终止校外导师岗位资格时,应即时终止。出现工作调动的,其导师岗位资格和招生均须由新单位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外人员只限在一个学院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学术学位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申请,专业学位导师只能在一个领域申请。招生学院应在其招收的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配备校内第二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校外导师岗位资格实施动态调整,学院定期梳理导师情况,对于离职、超龄、退休、考核不合格等导师,应及时进行岗位退出,并及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外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实行基本资格审核制。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程序等,如无特殊规定,则参照校内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应条款执行。“近4年”的时间范围为申请当年前一年的12月31日向前推4年至1月1日。“实际可支配经费”统计日期为申请(核验)当年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外人员申请研究生第一导师岗位资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园艺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有冲突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