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华南农办[2025]46号),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实行审核制。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进行分类选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学院制订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实施细则,明确研究生授课学时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三)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须熟悉行业的技术前沿、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成果,在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应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博士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如到60周岁时能符合学校延迟退休条件者(不含在聘博导条件,其中因承担A类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尚未结题(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要求项目有效期覆盖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当日至满60周岁的当日),则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具有正高职称。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近4年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次不通过(指除初次送审直接通过以外的其他送审结果,包括送审不通过、分委会重审、加送等)不超过2人次。
(七)近4年为研究生授课年均8学时。
第五条 正高职称教师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4年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和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短期项目),或自然科学类主持经费100万元A类纵向项目1项。
(二)实际可支配经费80万元。
(三)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申请人近4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发表1篇T2类论文,或2篇A类论文。
(2)获T1类科技奖励,或获T2类科技奖励前3名,或主持A类科技奖励。
(3)排名第一获A类知识产权并且单个转化合同5万元,或排名第一制(修)订A类标准,或排名第一获A类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正高职称教师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条件:
(一)已获得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近4年主持横向项目1项,单个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可直接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二)尚未获得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1.科研项目。近4年主持A类纵向项目1项,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申请时担任国家级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或岗位专家,或省部级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2)主持横向项目1项,单个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
(3)主持经费100万元A类纵向项目1项。
(4)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200万。
2.实际可支配经费60万元。
3.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申请人近4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主持B类科技成果转化1项。
2)获T2类科技奖励,或获A类科技奖励前3名,或主持B类科技奖励。
3)排名第一获B类知识产权并且单个转化实际到账5万元,或排名第一制(修)定B类标准。
4)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个人或团队)获得学生创新创业“三大赛”国赛特等奖(或金奖等最高等级奖励)1项。
5)获T2类设计类成果。
6)发表1篇T2类论文或2篇A类论文,并且达到上述1)至5)其中之一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的成果或奖励。
第七条 副高职称教师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须被学校选聘为“丁颖拔尖学者”,按人才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获得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一)两院院士直接获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二)根据学校人才合同约定可直接获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人才。
(三)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可直接获得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四)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现任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可直接获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五)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且近4年发表T1类论文,或获T0类科研成果,或主持T1类科研成果。
第九条 科研项目、成果认定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业绩评价体系(试行)》规定执行;论文类别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论文评价方案(试行)》规定执行。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华南农业大学。校外调入人员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项目、成果、论文不受第一单位规定的限制。除T1类论文可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并列第一作者和排名最后的3名通讯作者外,其他类别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只计算排名第一的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计算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园艺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跨学院申请者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师德师风考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立德树人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做出书面意见。双肩挑人员由所属学院党组织进行考察。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讨论审议、投票表决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四)学校审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生导师岗位名单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博士生导师人事关系调进学校时,按本办法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学校人才合同有条款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关系保留在本校的校外人员(指本校人员经由上级组织安排到校外单位工作,其人事关系调离本校,但仍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项目、成果奖励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可按校内人员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二级学科选聘;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按领域选聘,如未区分领域,则按类别选聘。获得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可同时获得相同二级学科的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获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可同时获得相同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如该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则在该一级学科下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申请。根据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一级学科申请,且跨一级学科须为学理相关。跨一级学科申请者,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学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且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下各1个专业申请。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只能在1个类别申请,如该类别下设领域,则在该类别下不得超过2个领域申请。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首次获得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须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博士生导师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学院组织的导师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 新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合同约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期限与人才合同聘期一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导师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博士生导师须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严守师德底线,存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华农党发〔2023〕24号)第六条“负面清单”规定的16种情形之一,受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提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名额3年、停止招生资格2年以上直至撤销导师岗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四年对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进行周期性核验,并将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两院院士免核验。
(一)核验标准。核验内容为近4年研究生授课学时数、实际可支配经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近4年研究生授课学时数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导出数据为准,参照第四条(七)执行;实际可支配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二)和第六条(二)执行;研究生培养质量核验标准为核验周期内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初次不通过人次,累计超过2人次的为不合格。
(二)整改与复评。核验不合格者进入两年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招收博士研究生。整改期满按上述条件复评,复评达标者,恢复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恢复资格后第2年起继续进入周期性核验;复评不达标者,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所指导研究生须转导师或增加第二导师直至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学院报送的导师岗位资格名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将扣减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涉及弄虚作假的教师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招生基本资格见附件1)。获得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有权参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和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有权按管理规定招收和指导培养相关专业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相关科研工作,审核、决定或批准培养、学位申请全过程的重要事务,对取得的知识产权及成果按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第二十条 博士生导师应模范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规范使用“博士生导师”称谓,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经费保障,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按照学术规范要求培养合格的博士生。因年龄问题不能继续招生时,须继续培养已招收的博士生至其完成学业。未经学院同意,具有招生资格但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拒绝招生,拒不承担博士生教学培养任务时,经学院提议可暂停其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连续5年拒绝招生时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应条款执行;“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数;涉及年龄表述的“不超过”均不含本数;“近4年”的时间范围为申请当年前一年的12月31日向前推四年至1月1日。“实际可支配经费”统计日期为申请(核验)当年前一年的12月31日,包括:
1.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在学校财务处账上的结余经费。
2.申请人参加T2类以上科研项目且有合同约定分配经费的结余经费。
3.申请人主要参与项目且获主持人承诺的经费(应为A类以上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主持人为本校教师,含主持人本人排名前三,支配经费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0%)。承诺经费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可支配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博士生第一导师岗位资格选聘。第二导师岗位资格审核条件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由园艺学院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审核方案,自主进行审核,并将实施细则与审核结果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园艺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有冲突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
附件1: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资格审核要求
一、招生基本条件
(一)获得我校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延迟退休者招生年龄不超过61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且能带满一届毕业生。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指导的在读博士生人数应在学校规定的限额内,超过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规定的招生上限者应暂停招生。
二、招生优先条件
(一)与学校签订人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首次获得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首次招生时,须在学院指标内为其优先分配1个博士生招生指标。
三、跨学科招生要求
申请跨学科招生,须满足以下要求,如更换学科,须重新申请审核:
(一)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提出学术学位博士生招生申请,如该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则在该一级学科下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招生。根据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提出跨一级学科招生申请,且跨一级学科须为学理相关。申请跨一级学科招生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跨学科招生。跨一级学科招生的导师,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招生,且每个一级学科只能在1个专业招生。
(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只能在1个类别提出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申请,如该类别下设领域,则在该类别下不得超过2个领域招生。
四、负面清单
招生当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博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具体处理细则由学院另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招生前一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但未受本办法处理的,招生资格审核时应当关联上一年的处分。
(一)存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华农党发〔2023〕24号)第六条“负面清单”规定的16种情形之一,受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师职责,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四)学校在岗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近4年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教育厅、学校抽检中有“不合格”“有问题论文”等情况。
(六)未按要求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
(七)指导的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由于师生关系紧张导致退学、转导师,超长延期、进入重点审核名单比例过高,具体情况由招生学院界定。
(八)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核验不合格处于整改期间。
(九)导师资格周期性核验或招生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十)不参加导师培训,经劝诫后仍不改正。
(十一)不配合导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经劝诫后仍不改正。
(十二)导师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五、材料审核与责任
(一)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学院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具体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招生基本资格审核通过名单。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学院报送的招生基本资格审核名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将扣减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